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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d September 4, 2016
贵州颁布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新规”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洪英杰 贾过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直接关系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2018年,贵州省司法厅对原《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今年5月底颁行了新《规定》。6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责任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共8章53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适用范围、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和监督、清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与原规定相比,《规定》着重修改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界定,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要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同时,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对基层减负有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照搬照抄;除有明确规定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要求下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在征求意见、审核把关、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的制定程序基础上增加了评估论证环节,要求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施行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作为起草文件的重要依据;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起草部门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同时完善了各环节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合法性审核内容,明确审核后处理方式。特别规定了合法性审核时限,以保障审核质量;对制定机关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有关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制定机关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新制定《规定》,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出新要求的制度性举措。”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胡勇表示,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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